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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1日起施行!财政部等六部门印发《市政基础设施资产治理措施(试行)》

9月1日起施行!财政部等六部门印发《市政基础设施资产治理措施(试行)》

  • 分类:行业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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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来源:
  • 宣布时间:2024-09-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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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要描述】

9月1日起施行!财政部等六部门印发《市政基础设施资产治理措施(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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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等六部门近日印发《市政基础设施资产治理措施(试行)》,支持和推动市政基础设施领域设备更新。措施自2024年9月1日起施行。

  市政基础设施资产凭据功效及特征,分为交通设施、供排水设施、能源设施、环卫设施、园林绿化设施、综合类设施、信息通信设施、其他市政设施。市政基础设施资产治理实行分级分类、分工卖力的治理体制。

  措施说,财政部门会同主管部门推进市政基础设施资产治理与预算治理有效衔接,将市政基础设施资产存量情况、养护维修情况以及绩效情况等作为项目建设维护资金部署的重要依据。主管部门、管护单元应当增强市政基础设施资产的有效盘活和高效利用。

  措施指出,主管部门应当凭据都市生长计划、都市需求,结合财政蒙受能力,坚持绿色环保、节能高效、可连续生长理念,科学配置市政基础设施资产。形成市政基础设施资产的资金来源包罗财政拨款、债券资金、单元自筹资金等,配置方式包罗建设、购置、调剂、接受捐赠等。

  措施强调,政府投资建设的市政基础设施资产应当依法严格履行基本建设审批法式,落实资金来源,增强预算约束,防范政府债务风险。严禁为没有收益或收益不足的市政基础设施资产违法违规举债,不得增加隐性债务。通过刊行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建设的市政基础设施管护期间发生的有偿使用收入,按划定优先用于送还对应项目的地方政府专项债券本息,不得挪作他用。

  措施称,财政部门、主管部门、管护单元及其事情人员在市政基础设施资产治理事情中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追究相应责任。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关于印发《市政基础设施资产治理措施(试行)》的通知

财资〔2024〕10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住房城乡建设厅(局、委)、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数据工业主管部门)、公安厅(局)、交通运输厅(局、委)、水利(水务)厅(局),北京市都市治理委员会、园林绿化局,天津市都市治理委员会,上海市绿化和市容治理局,重庆市都市治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工业和信息化局、公安局、交通运输局、水利局:

  为规范和增强市政基础设施资产治理,更好发挥市政基础设施公共服务功效,健全完善国有资产陈诉制度,支持和推动市政基础设施领域设备更新,凭据《中共中央关于建设国务院向全国人大常委会陈诉国有资产治理情况制度的意见》、《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治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38号)等划定,xc sports研究制定了《市政基础设施资产治理措施(试行)》。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市政基础设施资产治理措施(试行)

财政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 交通运输部 水利部

2024年7月23日

市政基础设施资产治理措施(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增强市政基础设施资产治理,更好发挥市政基础设施资产公共服务功效,凭据《中共中央关于建设国务院向全国人大常委会陈诉国有资产治理情况制度的意见》、《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治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38号)等划定,制定本措施。
  第二条 本措施适用于执行政府会计准则制度的行政事业单元治理维护的市政基础设施资产治理运动。
  第三条 本措施所称市政基础设施资产,是指为满足城镇居民生活需要和公共服务需求而控制的、促进都市可连续生长的工程设施等资产。
  市政基础设施资产凭据功效及特征,分为交通设施、供排水设施、能源设施、环卫设施、园林绿化设施、综合类设施、信息通信设施、其他市政设施。
  (一)交通设施包罗都市门路、都市桥梁、都市隧道、都市公共汽电车客运服务设施、都市客运轮渡设施、都市轨道交通设施、其他交通设施等;
  (二)供排水设施包罗都市供水设施、都市排水和污水处置惩罚设施、其他供排水设施等;
  (三)能源设施包罗都市燃气设施、集中供热设施、其他能源设施等;
  (四)环卫设施包罗生活垃圾收运处置惩罚设施、修建垃圾收运处置惩罚设施、公共茅厕、其他环卫设施等;
  (五)园林绿化设施包罗公园绿地、广场用地、防护绿地、隶属绿地、其他园林绿化设施等;
  (六)综合类设施包罗地下综合管廊、其他综合类设施等;
  (七)信息通信设施包罗信息基础设施、其他信息通信设施等;
  (八)其他市政设施包罗都市照明设施、公共停车场设施、其他设施等。
  第四条 市政基础设施资产治理实行分级分类、分工卖力的治理体制。财政部门、市政基础设施行业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卖力项目建设的单元(以下简称建设单元)、肩负治理维护职责的行政事业单元(以下简称管护单元),凭据职责分工卖力市政基础设施资产治理事情。
  主管部门是指凭据各级政府划定,卖力治理本级政府有关交通、排水、供水、燃气、供热、市容环卫、园林绿化、信息通信、都市照明等设施的部门。
  第五条 财政部会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制定全国市政基础设施资产治理制度,组织开展全国市政基础设施资产治理、监视检查事情。
  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工业和信息化、公安、交通运输、水利等主管部门凭据职责分工开展市政基础设施资产治理事情。
  第六条 地方各级财政部门会同本级主管部门,卖力组织开展当地域市政基础设施资产治理、监视检查等事情,接受上级财政部门的指导和监视。
  地方各级主管部门卖力组织管护单元开展当地域市政基础设施资产治理事情,陈诉市政基础设施资产治理情况,凭据划定职责权限审核或审批市政基础设施资产治理事项,接受上级有关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视。
  第七条 各建设单元卖力相关市政基础设施资产的项目建设和建设期间的管护事情,对切合条件的市政基础设施资产治理交付使用手续。
  第八条 各管护单元卖力本单元管护的市政基础设施资产清查、挂号、会计核算、养护运营、处置报批、收入收缴、资产陈诉等事情。
  第九条 市政基础设施资产治理应当遵循统筹协调、权责一致、规范核算、全面陈诉的原则。
  (一)统筹协调。合理划分主管部门和管护单元职责界限,增强市政基础设施资产治理统筹协调,坚持建管并重,强化资产治理意识,维护市政基础设施资产宁静、完整。
  (二)权责一致。构建财政部门、主管部门、建设单元、管护单元分级治理、权责一致的监视治理机制,坚持谁管护、谁卖力的原则,推动市政基础设施资产合理配置、科学管护、规范处置。
  (三)规范核算。贯彻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对接纳种种投资建设方式形成的市政基础设施资产,严格资产确认和挂号入账核算。
  (四)全面陈诉。落实国有资产陈诉制度要求,将市政基础设施资产治理情况全部纳入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陈诉,做到全口径、全笼罩,不重不漏。
  第十条 财政部门会同主管部门推进市政基础设施资产治理与预算治理有效衔接,将市政基础设施资产存量情况、养护维修情况以及绩效情况等作为项目建设维护资金部署的重要依据。主管部门、管护单元应当增强市政基础设施资产的有效盘活和高效利用。

第二章 配置治理

  第十一条 主管部门应当凭据都市生长计划、都市需求,结合财政蒙受能力,坚持绿色环保、节能高效、可连续生长理念,科学配置市政基础设施资产。
  第十二条 形成市政基础设施资产的资金来源包罗财政拨款、债券资金、单元自筹资金等,配置方式包罗建设(含新建、改建、扩建,下同)、购置、调剂、接受捐赠等。
  第十三条 政府投资建设的市政基础设施资产应当依法严格履行基本建设审批法式,落实资金来源,增强预算约束,防范政府债务风险。严禁为没有收益或收益不足的市政基础设施资产违法违规举债,不得增加隐性债务。
  第十四条 财政部门、主管部门应当督促指导建设单元凭据基本建设项目治理等相关要求,加速治理项目竣工财政决算,做好相应财政调整、资产移交等事情。
  涉及一个项目移交给多个管护单元或一个项目部门移交时,建设单元应当做好项目竣工财政决算划分,划分治理移交。

第三章 维护和使用治理

  第十五条 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本级政府市政基础设施资产治理体制,确定管护单元。管护单元难以确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进行明确。
  第十六条 管护单元应当健全完善市政基础设施资产治理责任制,落实治理责任,维护资产的宁静、完整。
  第十七条 管护单元应当凭据国家有关划定和技术尺度,对市政基础设施资产进行日常检查与维护,确保市政基础设施资产处于正常运行状态。
  第十八条 具有政府购置服务购置主体资格的管护单元可以接纳政府购置服务的方式,购置市政基础设施资产日常养护等服务事项。
  第十九条 除国家另有划定外,由行政单元治理维护的市政基础设施资产发生的有偿使用收入属于政府非税收入,应当凭据政府非税收入和国库集中收缴制度的有关划定治理;由事业单元治理维护的市政基础设施资产发生的有偿使用收入,由本级财政部门划定具体治理措施。市政基础设施资产建设、维护和治理等支出,凭据预算治理划定执行。
  第二十条 通过刊行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建设的市政基础设施管护期间发生的有偿使用收入,按划定优先用于送还对应项目的地方政府专项债券本息,不得挪作他用。

第四章 处置治理

  第二十一条 市政基础设施资产的处置方式包罗报废、损失核销、无偿划转、置换、转让等。
  第二十二条 切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管护单元应当实时进行报废或损失核销:
  (一)凭据当地市政计划,需要拆除的;
  (二)因技术原因确需淘汰或者无法维修、无维修价值的;
  (三)涉及盘亏、非正常损失的;
  (四)已凌驾使用年限且无法满足公共服务基本需求的;
  (五)因自然灾害等不行抗力造成毁损、灭失的。
  第二十三条 市政基础设施资产的处置应当凭据主管部门有关划定履行审批法式,管护单元应当实时调整或者核销账务。
  第二十四条 除国家另有划定外,市政基础设施资产处置形成的收入,凭据政府非税收入和国库集中收缴治理有关划定上缴国库。

第五章 基础治理

  第二十五条 管护单元应当依据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实时将市政基础设施资产挂号入账,不得形成账外资产。
  第二十六条 管护单元应当对市政基础设施资产定期盘点、对账,做到账账、账卡、账实相符。涉及资产价值增减变换的,管护单元应当实时调整相关账目。
  第二十七条 财政部门、主管部门、管护单元应当凭据政府债务治理的相关划定,完善市政基础设施对应的债务金额、形式等信息,增强对政府债务形成的市政基础设施资产治理。
  第二十八条 财政部门、主管部门、管护单元可以凭据事情需要,开展市政基础设施资产清查事情,清查事情凭据行政事业单元资产清查相关法式执行。
  第二十九条 凭据国家有关划定需要对市政基础设施资产进行资产评估的,应当聘请有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资产评估。
  第三十条 财政部门、主管部门、管护单元应当建设市政基础设施资产的全历程绩效治理制度,开展事前绩效评估,增强绩效目标治理,实施绩效运行监控,开展绩效评价,将绩效评价结果与新建项目决策、建设资金和管护用度部署挂钩,提高财政资金资产配置效益。

第六章 信息化治理

  第三十一条 财政部门、主管部门、管护单元应当凭据资产治理信息化要求,利用数字化、可视化、智能化信息技术,对市政基础设施资产实施动态治理,有条件的地域可以结合地理信息舆图实施治理。
  第三十二条 市政基础设施资产信息卡是市政基础设施资产挂号入账的基础。财政部等部门制定市政基础设施资产治理信息数据规范,依托预算治理一体化系统宣布市政基础设施资产信息卡基本花样。
  第三十三条 主管部门、管护单元可以凭据实际需要,设计市政基础设施资产信息卡有关具体数据信息项,并做好与预算治理一体化信息系统衔接。
  第三十四条 管护单元凭据划定收罗市政基础设施资产信息,据实录入资产信息卡,建设完善的市政基础设施资产信息数据库。市政基础设施资产治理信息发生变换的,管护单元应当实时更新,确保数据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五条 财政部门与主管部门应当加速实现市政基础设施数据搜集、数据融合、数据服务和数据开放,推进市政基础设施资产信息数据与行业治理信息数据共享和衔接。

第七章 资产陈诉

  第三十六条 市政基础设施资产治理情况是国有资产陈诉的组成部门,应当纳入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年度陈诉。
  第三十七条 财政部组织开展全国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年度陈诉编报事情,明确市政基础设施资产陈诉事情要求,审核汇总全国市政基础设施资产治理情况,报国务院审定后凭据划定法式向全国人大常委会陈诉。
  第三十八条 地方各级财政部门审核汇总本级和下级市政基础设施资产治理情况,报送本级政府和上一级财政部门,并凭据划定法式向本级人大常委会陈诉。
  第三十九条 主管部门审核汇总所属管护单元的市政基础设施资产治理情况,报送本级财政部门。
  第四十条 管护单元应当将本单元市政基础设施资产治理情况凭据划定法式报送主管部门,对资产陈诉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卖力。
  第四十一条 市政基础设施资产陈诉主要内容包罗:
  (一)市政基础设施资产基本情况,包罗市政基础设施资产的类型、数量、入账价值、债务形成资产情况等;
  (二)市政基础设施资产相关治理制度建设和实施情况;
  (三)市政基础设施资产形成、治理养护、使用、处置和收益情况;
  (四)其他需要陈诉的事项。
  第四十二条 主管部门、管护单元应当凭据本级政府统一部署,组织落实本级人大常委会对市政基础设施资产治理审议意见的整改事情,陈诉整改情况。

第八章 监视检查

  第四十三条 财政部门、主管部门可以凭据事情需要,定期或不定期开展市政基础设施资产治理专项监视检查。
  第四十四条 财政部门、主管部门、管护单元及其事情人员在市政基础设施资产治理事情中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追究相应责任。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 执行企业财政、会计制度的事业单元、国有企业管护的市政基础设施资产,由主管部门建设辅助账或备查簿治理,相关治理情况在主管部门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年度陈诉中予以反映。
  第四十六条 省级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应当凭据本措施,结合当地域市政基础设施资产治理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措施并报财政部、国务院有关市政基础设施主管部门存案。
  第四十七条 本措施自2024年9月1日起施行。

文章来源:财政部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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