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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宣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掩护条例》6月1日起施行!

国务院宣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掩护条例》6月1日起施行!

  • 分类:行业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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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来源:
  • 宣布时间:2025-05-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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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要描述】

国务院宣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掩护条例》6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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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807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掩护条例》已经2025年4月18日国务院第57次常务聚会会议修订通过,现予宣布,自2025年6月1日起施行。

总理  李强

2025年4月29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掩护条例

 

(1997年3月2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13号宣布 凭据2013年1月3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掩护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订 凭据2014年7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门行政规则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2025年4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807号第三次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掩护植物新品种权,勉励培育和推广应用植物新品种,促进农业、林草业的生长,凭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植物新品种,是指经过人工选育或者对发现的野生植物加以改良,具备新颖性、特异性、一致性、稳定性和适当命名的植物品种。

第三条 植物新品种掩护事情应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贯彻党和国家知识产权战略部署,促进育种创新,推动种业高质量生长。

第四条 国务院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凭据职责分工卖力全国植物新品种掩护事情,开展植物新品种权申请的受理和审查,并对切合本条例划定的植物新品种授予植物新品种权(以下称品种权);健全植物新品种测试体系,完善繁殖质料收藏治理,增强植物新品种掩护宣传培训和相关技术研究。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卖力本行政区域内的植物新品种掩护事情。

第五条 对在植物新品种培育和推广应用等事情中做出突出孝敬的单元和小我私家,凭据国家有关划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六条 生产、经营和推广被授予品种权的植物新品种(以下称授权品种),应当切合有关种子治理的执法规则的划定。

第二章 品种权的内容和归属

第七条 品种权所有人(以下称品种权人)对其授权品种,享有排他的独占权。除执法和本条例另有划定外,任何单元或者小我私家未经品种权人许可,不得对该授权品种的繁殖质料,实施下列行为:

(一)生产、繁殖和为繁殖而进行处置惩罚;

(二)许诺销售、销售;

(三)进口、出口;

(四)为实施本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行为进行储存。

实施前款划定的行为,涉及由未经许可使用授权品种的繁殖质料而获得的收获质料的,应当获得品种权人的许可;但是,品种权人对繁殖质料已有合理时机行使其权利的除外。

对下列品种实施第一款、第二款划定的行为,应当获得授权品种的品种权人的许可:

(一)授权品种的实质性派生品种,但该授权品种自己不是实质性派生品种;

(二)与授权品种相比,不具备本条例第十六条划定的明显区此外品种;

(三)为商业目的重复使用授权品种进行生产或者繁殖的另一品种。

第八条 国家分步实施实质性派生品种制度,国务院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以目录形式确定具体实施规模,报国务院批准后宣布施行。

实质性派生品种主要依据分子检测、表型测试结果判定,须要时综合考虑育种要领、选育历程、亲缘关系等因素。国务院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实质性派生品种判定指南,确定适用规模、检测和测试要领、判定阈值、技术流程等,并明确检测、测试机构应当具备的条件。

国务院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组建由育种、检测、测试、治理及执法等方面专家组成的专家库,为实施实质性派生品种制度提供专业支持。

第九条 执行本单元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元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职务育种,品种权的申请权属于该单元;非职务育种,品种权的申请权属于完成育种的小我私家。利用本单元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育种,单元与完成育种的小我私家对品种权的申请权有条约约定的,从其约定。

委托育种或者相助育种,当事人可以在条约中约定品种权的申请权归属;没有条约约定的,品种权的申请权属于受委托完成或者配合完成育种的单元或者小我私家。

申请被批准后,品种权属于申请人。

第十条 一个植物新品种只能授予一项品种权。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划分就同一个植物新品种申请品种权的,品种权授予最先申请的人;同时申请的,品种权授予最先完成该植物新品种育种的人。

第十一条 品种权的申请权和品种权可以依法转让。

中国的单元或者小我私家就其在境内培育的植物新品种向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外国其他组织转让申请权或者品种权的,应当经国务院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批准。

转让申请权或者品种权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条约,并向国务院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挂号,由国务院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予以通告。转让自挂号之日起生效。

以品种权出质的,由出质人和质权人配合向国务院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治理出质挂号,由国务院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予以通告。

第十二条 在下列情况下使用授权品种的,可以不经品种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使用费,但是不得侵犯品种权人依照本条例和有关执法、行政规则享有的其他权利:

(一)利用授权品种进行育种及其他科研运动;

(二)农民自繁自用授权品种的繁殖质料。

第十三条 为了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国务院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可以作出实施品种权强制许可的决定,并予以挂号和通告。

取得实施强制许可的单元或者小我私家应当付给品种权人合理的使用费,其数额由双方商定;双方不能告竣协议的,由国务院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裁决。

品种权人对强制许可决定不平的,品种权人和取得实施强制许可的单元或者小我私家对强制许可使用费的裁决不平的,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取得实施强制许可的单元或者小我私家不享有独占的实施权,而且无权允许他人实施。

第三章 授予品种权的条件

第十四条 申请品种权的植物新品种应当属于国家植物品种掩护名录中列举的植物的属或者种。植物品种掩护名录由国务院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确定和宣布。

对违反执法,危害社会公共利益、生态情况的植物新品种,不授予品种权。

第十五条 授予品种权的植物新品种应当具备新颖性。新颖性,是指申请品种权的植物新品种在申请日前该品种繁殖质料、收获质料未被销售、推广,或者经申请权人自行或者同意销售、推广该品种繁殖质料、收获质料,在中国境内未凌驾1年;在境外,木本、藤本植物品种未凌驾6年,其他植物品种未凌驾4年。

2016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施行后新列入植物品种掩护名录的植物的属或者种,从名录宣布之日起1年内提出品种权申请的,申请日前在中国境内销售、推广该品种繁殖质料、收获质料未凌驾4年的,具备新颖性。

除销售、推广行为丧失新颖性外,下列情形视为已丧失新颖性:

(一)品种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依据播种面积确认已经形成事实扩散的;

(二)农作物品种已审定或者挂号2年以上未申请植物新品种权的。

第十六条 授予品种权的植物新品种应当具备特异性。特异性,是指一个植物品种有一个以上性状明显区别于已知品种。

第十七条 授予品种权的植物新品种应当具备一致性。一致性,是指一个植物品种的特性,除可预期的自然变异外,群体内个体间相关的特征或者特性体现一致。

第十八条 授予品种权的植物新品种应当具备稳定性。稳定性,是指一个植物品种经过重复繁殖后或者在特定繁殖周期结束时,其主要性状保持稳定。

第十九条 授予品种权的植物新品种应当具备适当的名称,并与相同或者相近的植物属或者种中已知品种的名称相区别。该名称经授权后即为该植物新品种的通用名称。岂论授权品种的掩护期是否届满,销售、推广该授权品种应当使用其授权的名称。

下列名称不得用于品种命名:

(一)仅以数字体现的;

(二)违反社会公德的;

(三)对植物新品种的特征、特性或者育种者身份等容易引起误解的;

(四)损害他人在先权利的;

(五)执法、行政规则以及国家划定禁止的其他情形。

同一植物品种在申请新品种掩护和品种审定、品种挂号、销售、推广时只能使用同一个名称。

第四章 品种权的申请和受理

第二十条 中国的单元或者小我私家申请品种权的,可以直接或者委托署理机构向国务院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中国的单元或者小我私家申请品种权的植物新品种涉及国家宁静或者重大利益需要保密的,应当凭据国家有关划定治理。

第二十一条 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外国其他组织在中国申请品种权的,应当按其所属国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签订的协议或者配合加入的国际条约治理,或者凭据互惠原则,依照本条例治理。

在中国没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场所的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外国其他组织,向国务院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提出品种权申请的,应当委托在中国依法设立的署理机构治理。

第二十二条 申请品种权的,应当向国务院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提交切合划定花样要求的申请文件。

申请文件应当使用中文书写。

第二十三条 国务院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收到品种权申请文件之日为申请日;申请文件是邮寄的,以寄出的邮戳日为申请日。

第二十四条 申请人自在外国第一次提出品种权申请之日起12个月内,又在中国就该植物新品种提出品种权申请的,依照该外国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签订的协议或者配合加入的国际条约,或者凭据相互认可优先权的原则,可以享有优先权。

申请人要求优先权的,应当在申请时提出书面说明,并在3个月内提交经原受理机关确认的第一次提出的品种权申请文件的副本;未依照本条例划定提出书面说明或者提交申请文件副本的,视为未要求优先权。

第二十五条 对切合本条例第二十二条划定的品种权申请,国务院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应当予以受理,明确申请日、给予申请号,并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个月内通知申请人缴纳申请费。

对不切合或者经修改仍不切合本条例第二十二条划定的品种权申请,国务院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不予受理,并通知申请人。

第二十六条 申请人可以在品种权授予前修改或者撤回品种权申请。

第二十七条 任何单元或者小我私家将在中国境内培育的植物新品种向境外申请品种权的,应当向国务院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挂号;向境外提供繁殖质料的,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关于向境外提供种质资源的划定。

第五章 品种权的审查与批准

第二十八条 申请人缴纳申请费后,国务院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对品种权申请的下列内容进行开端审查:

(一)是否属于植物品种掩护名录列举的植物属或者种的规模;

(二)是否切合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的划定;

(三)是否切合新颖性的划定;

(四)植物新品种的命名是否适当。

第二十九条 国务院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品种权申请之日起3个月内完成开端审查;情况庞大的,可以延长3个月。对经开端审查及格的品种权申请,国务院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予以通告,并通知申请人在3个月内缴纳审查费。

对经开端审查不及格的品种权申请,国务院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应当通知申请人在3个月内陈述意见或者予以修正。逾期未回复的,品种权申请视为撤回;修正后仍然不及格的,驳回申请。

第三十条 申请人凭据划定缴纳审查费后,国务院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对品种权申请的特异性、一致性和稳定性进行实质审查。

申请人未凭据划定缴纳审查费的,品种权申请视为撤回。

第三十一条 国务院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主要依据申请文件和其他有关书面质料进行实质审查。国务院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认为须要时,可以委托指定的测试机构进行测试或者考察业已完成的种植或者其他试验的结果。

因审查需要,申请人应当凭据国务院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的要求提供须要的资料和该植物新品种的繁殖质料。

第三十二条 对经实质审查切合本条例划定的品种权申请,国务院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应看成出授予品种权的决定,发表品种权证书,并予以挂号和通告,品种权自授权通告之日起生效。

对经实质审查不切合本条例划定的品种权申请,国务院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予以驳回,并通知申请人。

第三十三条 国务院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设立植物新品种复审委员会(以下称复审委员会)。

对驳回品种权申请的决定不平的,申请人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向复审委员会请求复审。复审请求切合划定的,复审委员会应当自收到之日起6个月内作出决定,并通知申请人。依法需要检测、测试判定的,所需时间不盘算在划定期限内。

申请人对复审委员会的复审决定不平的,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复审的具体划定由国务院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制定。

第三十四条 品种权被授予后,在自开端审查及格通告之日起至被授予品种权之日止的期间,任何单元或者小我私家违反本条例第七条划定的,品种权人享有追偿的权利。

第六章 品种权的期限、终止和无效

第三十五条 品种权的掩护期限,自授权通告之日起,木本、藤本植物为25年,其他植物为20年。

第三十六条 品种权人应当自被授予品种权的当年开始缴纳年费,而且凭据国务院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的要求提供用于检测、测试的该授权品种的繁殖质料。

第三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品种权在其掩护期限届满前终止:

(一)品种权人以书面声明放弃品种权的;

(二)品种权人未凭据划定缴纳年费的;

(三)品种权人未凭据国务院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的要求提供检测、测试所需的该授权品种的繁殖质料的;

(四)经检测、测试该授权品种不再切合被授予品种权时的特征和特性的。

品种权的终止,由国务院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挂号和通告。

第三十八条 自通告授予品种权之日起,复审委员会可以依据职权或者依据任何单元或者小我私家的书面请求,对不切合本条例第十五条至第十八条划定的,宣告品种权无效;对不切合本条例第十九条划定的,责令更名,拒不更名的,宣告品种权无效。宣告品种权无效或者更名的决定,由国务院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挂号和通告,并由复审委员会通知当事人。

当事人对复审委员会的无效宣告决定不平的,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第三十九条 被宣告无效的品种权视为自始不存在。

宣告品种权无效的决定,对在宣告前人民法院作出并已执行的植物新品种侵权的判决、调整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作出并已执行的植物新品种侵权处置惩罚决定,以及已经履行的品种权实施许可条约和品种权转让条约,不具有追溯力。但是,因品种权人的恶意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给予合理赔偿。

依照前款划定不返还植物新品种侵权赔偿金、品种权使用费、品种权转让费,明显违反公正原则的,应当全部或者部门返还。

第四十条 当事人因不行抗力而延误本条例划定的期限或者国务院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指定的期限,导致其权利丧失的,自障碍消除之日起2个月内且自期限届满之日起2年内,可以向国务院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说明理由,并附具有关证明文件,请求恢复其权利。

当事人因其他正当理由而延误本条例划定的期限或者国务院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指定的期限,导致其权利丧失的,可以自收到国务院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通知之日起2个月内向国务院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说明理由,请求恢复其权利;但是,延误复审请求期限的,可以自复审请求期限届满之日起2个月内向国务院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请求恢复其权利。

当事人请求延长国务院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指定期限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前,向国务院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说明理由并治理有关手续。

本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的划定不适用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二十四条、第三十五条划定的期限。

第七章 执法责任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七条划定,有侵犯品种权行为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品种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依据各自的职权进行处置惩罚,也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依据各自的职权,凭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对侵犯品种权所造成的损害赔偿可以进行调整。调整告竣协议的,当事人应当履行;当事人不履行协议或者调整未告竣协议的,品种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处置惩罚侵犯品种权案件时,为了维护社会公共利益,责令侵权人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植物品种繁殖质料;货值金额不足5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5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

第四十二条 冒充授权品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冒充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植物品种繁殖质料;货值金额不足5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5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在查处侵犯品种权案件和冒充授权品种案件时,有权依法接纳下列措施:

(一)进入生产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

(二)对植物品种的繁殖质料、收获质料进行取样测试、试验或者检验;

(三)查阅、复制与涉嫌违法行为有关的条约、票据、账簿、生产经营档案及其他有关资料;

(四)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是侵犯品种权或者冒充授权品种的植物品种繁殖质料,以及用于侵犯品种权或者冒充授权品种的工具、设备及运输工具等;

(五)查封从事侵犯品种权或者冒充授权品种运动的场所。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依法行使前款划定的职权时,当事人应当协助、配合,不得拒绝、阻挠。

第四十四条 当事人就品种权的申请权和品种权的权属发生争议的,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第四十五条 对不知道是侵犯品种权的繁殖质料、收获质料实施下列行为,能够证明有正当来源的,不肩负赔偿责任:

(一)为他人繁殖而进行处置惩罚;

(二)许诺销售、销售;

(三)为实施前两项行为进行储存。

第四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事情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索取、收受行贿的,依法给予处分;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七条 在品种权申请历程中存在欺骗、隐瞒、伪造等不诚信行为的,由国务院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凭据国家有关划定记入相关主体信用纪录,并向社会宣布。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八条 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寄义是:

(一)繁殖质料是指可用于繁殖的植物整株或者部门,包罗籽粒、果实、根、茎、苗、芽、叶、花等;

(二)收获质料是指经过种植后获得的植物整株或者部门。

第四十九条 本条例自2025年6月1日起施行。

文章来源:国务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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