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工业和信息化部科技型企业孵化器治理措施》的通知
工信部科〔2025〕13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孵化器主管部门:
现将《工业和信息化部科技型企业孵化器治理措施》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工业和信息化部
2025年6月7日
工业和信息化部科技型企业孵化器治理措施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动科技创新和工业创新深度融合,促进科技型企业孵化器高质量生长,强化高水平科技服务,提升孵化服务效能,助力传统工业升级、新兴工业壮大、未来工业培育,以科技创新引领新质生产力生长,凭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结果转化法》《国家创新驱动生长战略纲要》,制订本措施。
第二条 科技型企业孵化器(含加速器,以下简称孵化器)是指以促进科技结果转化和工业化、孵化科技型企业、弘扬企业家精神为宗旨,为科技型初创企业和创业团队提供经营设施、创业领导、技术支持、市场拓展、投资融资、治理咨询等专业服务的科技创业服务机构。
第三条 孵化器的主要功效是,围绕科技型初创企业和创业团队生长需求,集聚种种要素资源,提供全周期、专业化孵化服务,营造创新创业生态,引发创新创业活力,降低创业风险,促进企业生长,以创业发动就业,推动科技创新和工业创新深度融合。
第四条 孵化器生长目标是,落实创新驱动生长战略,健全服务体系,提高服务能力,构建孵化生态,形成主体多元、类型多样、业态富厚、优质高效的生长花样,连续孵化新企业、催生新工业、形成新业态,培育经济生长新动能,为生长新质生产力、建设现代化工业体系、推进新型工业化提供支撑。
第五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卖力认定工业和信息化部孵化器(以下称部级孵化器),包罗尺度级和卓越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孵化器主管部门(以下统称省级主管部门)卖力当地域孵化器治理事情。
第二章 认定条件
第六条 尺度级孵化器实行达标认定,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完善的运营治理体系和较强的孵化服务能力。
(二)具有稳定清晰的孵化园地,可自主支配(自有、租赁或协议使用)的孵化园地面积不低于5000平方米。
(三)具备职业化运营团队,团队卖力人具有相关工业配景、创业投资、技术洞察、企业治理等方面富厚经验;配备较强的专业孵化服务人员和创业导师,专职孵化服务人员占机构总人数80%以上,每10家在孵企业至少配备1名创业导师。
(四)在孵企业不少于30家,其中上年度新增注册企业数占比不低于20%,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型中小企业占比不低于30%。
(五)上年度通过单独或出资相助设立的孵化资金、股权投资基金等完成股权投资且确权实缴的在孵企业占比不低于10%,或上年度获得投融资的在孵企业占比不低于20%。
(六)上年度不少于30%的在孵企业营业收入或研发经费投入同比增长凌驾20%。
(七)单独核算孵化服务收入,上年度除房租及物业之外的收入占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30%。
(八)上年度至少10%的在孵企业成为结业企业。
(九)凭据国家统计局批准的创新创业类服务机构统计视察制度,至少报送1年统计数据。
(十)遵守国家执法规则,3年内未发生重大环保、质量和宁静事故,未被列为严重失信主体,没有重大违法行为或涉嫌重大违法正在接受有关部门审查的情况。
第七条 卓越级孵化器对标国际一流水平实行择优认定,应突出以下特征和功效:
(一)强工业属性。聚焦新兴工业和未来工业领域,汇聚并服务一批早期创业项目和科技型企业,形成工业集聚效应和创新生态。近两年每年服务的细分工业领域的创业企业不少于30家。
(二)强服务功效。聚焦前沿技术开展全链条科技结果转化服务,搭建专业技术服务平台,提供研发、设计、验证、检验、测试等专业服务;全方位赋能企业生长,提供工业对接、市场推广、企业治理等增值服务。近两年每年服务和投资收入占总收入比重不低于50%。
(三)强人才牵引。治理团队由具有行业影响力的产学研复合型人才或在龙头企业具有资深从业经验的领军人才牵头组建,懂技术、懂创业、懂投资、懂工业;具有一支高水平专业孵化服务队伍。
(四)强投资赋能。能够联动至少一支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存案的细分工业领域股权投资基金,围绕服务企业投早、投小、投恒久。
(五)强加速效应。能够发动一批前沿技术结果转化落地,培育一批生长性好、生长潜力大的科技型企业,企业研发经费投入、营业收入等快速增长。
第八条 本措施所称的在孵企业是指注册且实际运营在孵化器内,从事新技术新产物研发、生产和服务的被孵化企业,且切合《中小企业划型尺度划定》中的小型、微型企业尺度。
第九条 本措施所称的结业企业是指至少切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在孵企业,由孵化器自主确定:
1. 新认定为专精特新中小企业或高新技术企业;
2. 获得单笔天使投资或风险投资凌驾500万元;
3. 连续两年营业收入累计凌驾1000万元;
4. 被吞并、收购或在海内外资本市场挂牌、上市。
第十条 全国艰辛边远地域(凭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艰辛边远地域规模和类别划定)申请尺度级孵化器,相应划定要求可按比例降低15%。
第三章 认定法式
第十一条 孵化器运营主体依属地原则向省级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按要求在指定信息平台提交申报书及相关质料,并对质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卖力。
第十二条 省级主管部门对孵化器申请质料进行审核把关、实地抽查和公示,将审核推荐的孵化器名单报送至工业和信息化部。
第十三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组织专家对省级主管部门审核推荐的孵化器进行评审和实地抽查,经审查及格且公示无异议的,认定为部级孵化器(尺度级/卓越级)。
第十四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原则上每年组织一次孵化器认定事情。
第四章 评价监视
第十五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增强孵化器评价复核,对尺度级孵化器每年进行绩效评价,对卓越级孵化器每3年进行复核,引导孵化器做优做强。
第十六条 绩效评价围绕孵化器的服务能力、孵化绩效、可连续生长水平等方面进行,全面反映孵化器建设、运营和生长情况。
第十七条 绩效评价结果分为优秀(A)、良好(B)、及格(C)、不及格(D)四个品级,用于指导孵化器提升服务能力和生长水平,支撑政策制定和动态治理。
第十八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对部级孵化器治理事情进行常态化监视。任何组织或小我私家发现认定的孵化器相关信息合规性、真实性、准确性等方面存在问题,可实名反映,并提供佐证质料。经省级主管部门核实后由工业和信息化部依规处置。
第五章 变换与取消
第十九条 部级孵化器运营主体发生变换、重组、依法终止等情况,以及运营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在3个月内向省级主管部门陈诉,省级主管部门核实后报送工业和信息化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组织进行审核,对切合条件的予以变换。
第二十条 对连续两年绩效评价品级为(D)的尺度级孵化器,复核不通过的卓越级孵化器,以及孵化器自行要求取消认定的,予以取消。此类被取消认定的孵化器运营主体两年内不得再次申报。
对孵化器运营主体在申请认定和接受治理历程中存在弄虚作假、严重失信、偷税漏税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以及发生重大环保、质量和宁静事故的,核实后予以取消。此类被取消的孵化器运营主体3年内不得再次申报。
第六章 促进与生长
第二十一条 经认定的孵化器,按划定享受相关支持政策。
第二十二条 孵化器应增强能力建设,强化创新资源配置,提高市场化运营能力,运用智能化、数字化手段提高孵化效能。增强从业人员培训,优化配置创业导师,勉励设立技术经理人岗位。探索超前孵化、深度孵化等新模式,打造创新创业服务生态,提升市场化、专业化、国际化生长水平,支撑科技型企业培育和工业高质量生长。
第二十三条 孵化器应深化加速服务功效,通过定期设立创业加速营等形式,集中遴选优质项目并提供早期投资、产物打磨、工业对接、融资支持、创业领导等服务,加速科技型企业生长壮大。
第二十四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依据国家统计局批准的创新创业类服务机构统计视察制度,对孵化器运营情况开展统计视察和监测分析,孵化器应按要求实时提供真实完整的统计数据。
第二十五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制定全国孵化器计划、政策和尺度,健全政策保障和尺度体系,推动孵化器高质量生长。地方各级主管部门应增强指导和服务,加大对孵化器的资金、人才等政策扶持,形成优质高效的孵化服务网络。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国家高新技术工业开发区治理机构及其相关部门凭据实际在孵化器生长计划、用地、财政、金融等方面提供政策支持。
第二十六条 各地域应结合区域优势和工业创新生长需求,引导孵化器向专业化偏向生长,支持有条件的龙头企业、高校、科研院所、新型研发机构、投资机构等建设专业领域孵化器,引导孵化器吸纳退役军人、大学生创新创业,发挥协会、联盟等行业组织的作用,推动创新创业资源的开放共享,促进大中小企业融通生长。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省级主管部门结合当地域实际,可参照本措施制定省级孵化器治理措施(众创类孵化载体纳入孵化器治理)。
第二十八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凭据本措施另行制定孵化器绩效评价尺度。
第二十九条 本措施自2025年7月10日起施行。
文章来源:科技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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